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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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2:07
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范围广泛,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三章明确。
第十二条指出,交流可以跨越地区、部门,甚至跨越地方与部门的界限,如从地方党政机关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等。
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地(厅)级干部通常在本省范围内进行交流,特殊情况可进行跨省交流。县(处)级干部则以本市为基本范围,但书记和市长可以考虑在本省范围内调动,以适应更大范围的工作需求。
第十四条强调,地区间的交流着重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涉及人才布局和重大项目的推进。
第十五条规定,中央和省级机关有责任选拔具有地方经验的干部,尤其是年轻有为的市、县党政领导,同时鼓励机关人员到地方任职,以实现双向交流。
第十六条明确,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间存在干部的双向流动,包括选拔企业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以及推荐党政官员到企业任职。
第十七条提到,对于实行双重管理、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其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允许与地方或其他系统进行交流,以确保资源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08.06颁布,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