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1:3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20:28
吉林松原,快递员姜先生接到一个货到付款的单子后,联系女子准备将包裹送到女子家门口,可女子却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到驿站,她通过微信把钱转给对方。不曾想,女子到驿站取走398元的货物后,不仅拒绝付款,还将快递员的微信拉黑。多次联系对方未果,姜先生报警表示。那么,女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如果一开始女子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采用货到付款、谎称自己不在家等手段、欺骗快递员替其付钱,使快递员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替其付钱,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可以按照诈骗行为处理。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应当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诈骗罪只有一个立案标准,就是诈骗金额较大,根据当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这里的金额较大,是指4000元。也就是说,就算女子多次这样干,多次诈骗,只要累计金额没超过4000元,她也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女子并非第一次这么做,且累计金额超过了3000元至1万元以上,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有网友提出,没付款东西就不属于她,女子这样做属于盗窃,是这样吗?
盗窃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转移他人对财物占有的行为,女子故意不付钱、逃单,不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不应该认定为盗窃。
由于治安处罚上的诈骗和民事欺诈很像,实践中,民警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劝女子付钱,只有在女子拒不付钱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本条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在此除了提醒快递员依法维权外,也希望女子莫要因小失大,尽早将钱还给快递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