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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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2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宣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并公布此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如下修订:将原第二条第四款中的‘征用’改为‘征收’,并相应调整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的相关内容。新的征收政策旨在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于1986年6月25日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制定,之后经过多次修正,包括1988年、1998年和2004年的决定,以适应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该法分为八章,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