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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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2:34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法土地转让,罚款额度根据违法所得的百分比决定,最低百分之二十,最高百分之五十,如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则按非法转让价格的百分比罚款,最低百分之三,最高百分之十。
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者,将被要求补办手续,逾期不执行的将面临每平方米一元至三元的罚款。
对于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将依法没收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所得收入上缴国库。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需办理相应的土地征用或使用手续。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行为,如非法转让土地、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挪用土地相关费用等,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