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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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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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13:20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一些重要的权利:
首先,他们有权占有并从集体组织获取土地及其自然资源,如森林、山岭等,这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
其次,承包人可以独立使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自行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收益方面,承包人有权收取收益,并在支付约定给发包人的部分后,享有剩余收益的所有权,个人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他们还可以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对承包权的处置,一般在无劳动力或转业时进行,转让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在使用公共资源方面,承包人在承包土地后,有权按集体规定使用集体设施,如灌溉和农机具。
当承包地被征收时,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承包人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要的是妥善使用土地,不得违法占用或进行过度开发,需要合理利用和维护土地。
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收益给集体组织是他们的义务。
承包人要独立承担风险,除非不可抗力,否则需履行交付收益的义务,生产经营风险自行承担。
接受集体组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如有弃耕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
与承包人相对应,发包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约定收益和监督承包人的活动,而义务则包括交付土地、提供设施,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或收回承包地时遵循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