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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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20:26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设计共有财产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未经夫妻双方同意的,处分行为无效。那么该处分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呢?
网友咨询:
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因此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于部分无效,这种观点正确吗?
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徐伟明律师解答:
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应当认为为全部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徐伟明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一方可以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财产,因为无权处分中,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夫妻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徐伟明律师,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格言: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