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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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7:31
依据<民诉法>第178、188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的再未作出再审裁定前不停止执行,但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且裁定开始再审,不能裁定不再审。所以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未作出裁定的三十日内,原判决不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后,就会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是个人申请再审,三个月的审查期,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延长可就没期限了,并且裁不裁定再审还是法院说了算。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7:30
《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