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户口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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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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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21:46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