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六章 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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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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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4:31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在第六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指出,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作价入股或交换等方式进行转让,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满一年的开发利用、保持海域用途不变、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实际投资达到计划的一定比例,以及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等。
转让海域使用权时,转让双方需向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如转让申请、转让协议、海域使用权证书、所有权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等,经十五日内审批,批准后需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领取证书。
对于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承租人需按照证书规定使用海域,且固定附属设施的出租或抵押需遵循海域使用权的变动。此外,海域使用权在取得时免缴或减缴的海域使用金需要补缴后才能进行出租或抵押。
然而,存在权属不清、违法用海、油气勘查开采等情况的海域使用权是禁止出租或抵押的。在出租或抵押操作时,双方需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