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诸暨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诸政发[2004]9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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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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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17:11
诸暨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诸暨市科技局 诸暨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四月)
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科技计划管理*,根据《诸暨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诸政发[2004]9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方向及方式
(一)使用方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市财政核拨的科技三项经费和用于科技发展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的实施,其使用方向按《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八个支持方向和重点执行,每年由市科技局编制并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引导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申报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二)使用方式。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对立项项目以直接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直接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以及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计划项目。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牌、科学技术奖、专利等方面的奖励。
(三)市科技局应根据每年的预算,确定全市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在计划框架内组织实施。
二、科技项目的分类及经费配置额度
科技项目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的分类情况、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分类:
(一)本级计划项目。指列入本市科技计划的各类专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专项、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科技成果推广专项、社会发展专项等。按《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专项原则上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经费以直接资助方式配置。
1、高新技术产业专项。指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的产品及其部件的研发项目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我市区域经济传统产业与潜力型新兴产业的项目。(1)重大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技术国内领先,知识产权清晰,产业化前景好,能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实交税收达到100万元。经立项的重大项目经费资助额为30万元及以上。(2)重点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技术创新性强,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15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实交税收达到50万元。经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费资助额为10万元 。
2、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指围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等产业发展目标,通过综合利用农业资源,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动传统农业升级并形成较大农业产业优势的项目。(1)重大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产品技术通过权威部门检测,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实现利税达到30万元。经立项的重大项目经费资助额为30万元及以上。(2)重点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产品技术通过权威部门检测,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实现利税达到20万元。经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费资助额为10万元。(3)一般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符合市科技项目申报要求,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能填补市内空白(引进的新技术须提供技术合作单位的相关协议,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在1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30万元以上。经立项的一般项目经费资助额为5万元。
3、科技成果推广专项。指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指通过鉴定、评审的科技项目,或是自主研发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是通过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获得的科技项目)能在广大农村和企业推广应用,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项目。(1)重大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科技成果为国内处领先的工业高新技术项目、信息技术研发应用项目或有明显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项目,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类)或300万元以上(农业类);企业年度实交税收100万元以上(工业类)。经立项的重大项目经费资助额为30万元及以上 。(2)重点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科技成果具有实用价值,推广应用示范作用明显,能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工业类)或100万元以上(农业类)、企业年度实交税收50万元以上(工业类)。经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费资助额为10万元。(3)一般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的要求为:科技成果具有实用价值,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农业类项目,项目完成时该产品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经立项的一般项目经费资助额为5万元。
4、社会发展专项。指围绕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以及生态市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内容,组织实施有关“资源循环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研究攻关项目。(1)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方面有所突破,而且涉及面广,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经立项的重大项目经费资助额为30万元及以上 。(2)重点项目是指社会效益大,并能有效促进和提高我市社会发展水平的项目。经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费资助额为10万元;(3)一般项目是指对所属行业(或领域)的技术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经立项的一般项目经费资助额为5万元。
凡专项中涉及项目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或对已有产品、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研制或购置用于该项目的仪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试验检测、论证鉴定等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基建项目资金),本项目参加人员劳务费等支出。该项投入由科技局、财政局和指定审计机构认定。
凡专项中涉及产品销售收入均需提供该产品销售*。由科技局、财政局认定为准。
(二)本级奖励项目
1、对当年创建市级以上并通过验收的科创服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奖励绍兴市级(诸暨市级)2万元、省级5万元、国家级1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取最高额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绍兴市级科技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多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取最高额奖励。
3、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企业,授予*特别奖;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本市级科学技术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取最高额奖励。
4、对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2000元、800元。申报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已获得省或绍兴市补贴的,本市不再重复奖励,但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对发明专利产品年新增开票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实缴税收比上年有增长的,分别奖8万元、5万元。此项奖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实缴税费增长额的50%。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绍兴市和本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当年牵头制定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2万元。
6、对当年通过评审、验收的绍兴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上级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本级不再奖励;上级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本级分别奖励 1万元、 3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取最高额奖励。
7、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开票销售收入位居全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前五位的,分别奖励6至10万元。
(三)对国家、省级计划项目,上级要求地方必须配套资金的,按上级规定酌情给予配套。
三、科技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请的科技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科技*,符合我市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符合《规定》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符合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范围。
2、同一内容的项目在申报前己立项目尚未完成的,不能再申报当年的项目。除鉴定、评审后的科技成果可申报推广计划外,一般同一内容而无实质性的改进和创新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同一申请者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项本级计划项目,且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计划,不得同时多头多类申报。
4、项目的申请者(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誉度,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单独财务核算;(2)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专业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才能。
5、提供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发,见附件1)和相关的附件资料,如知识产权证明,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的科技合作协议,查新证明,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科技扶贫等农业项目也要酌情提供相关资料。
6、申报重大项目的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经费预算;年度进度和目标;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等。
(二)立项程序
1、项目受理。(1)项目申请由市科技局计划科统一受理(积极参加产学研活动和网上技术市场签约企业优先受理)。提出申请的项目须按规定要求递交一式三份书面资料;(2)需推荐上报国家、省和绍兴市的各类科技项目,按科技部、省科技厅和绍兴市科技局的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执行,经市科技局评审确定后,逐级推荐上报。同时,对已推荐申报并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再重复列入本级计划。
2、项目初审。市科技局各业务科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者是否符合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3、项目评审(评估)。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估)。
4、审核立项。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科技局责任科室根据评审(评估)结果,对项目内容、性质和预期达到的目标,承担者的实施条件、自筹投入资金和信誉,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等进行调研审核后,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的建议方案。
对已审核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计划科统一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确定立项初步方案后,由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目及资助方案,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征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发文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交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对经复核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立项;对不符合立项要求的,不予立项。
5、签订合同。被批准立项和资助经费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项目的合同文本(见附件2)由市科技局依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印制,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2)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3)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者和任务责任人;(4)立项背景与意义;(5)主要任务、关键技术指标;(6)验收考核指标(特别要标明获知识产权的目标、产业化目标、社会经济效益目标);(7)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8)经费预算和用途;(9)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资助经费;(10)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11)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12)争议解决方法。
四、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回避制。项目行政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受托从事科技中介事务的机构,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合同制。凡列入科技计划的重大、重点项目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通过合同约定项目的任务和经费的用途,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承担者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经费。
(三)科技项目经费推行绩效考评制。对所有重大、重点项目和30%的一般项目,按照科技项目合同进行绩效考评。
(四)经费拨付。1、重大项目执行期为两至三年,重点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一般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经费分两次拨给,重大、重点项目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项目在下达批准文件后的一定时间内先拨给60%,其余部分在通过验收后拨付。2、实施完成科技项目所需的总经费,以项目承担者自筹资金投入为主体,科技项目经费只是支持性资金,两者的比例应大于5:1,因而,承担者必须按合同要求,确保自筹资金与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同步到位。3、对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凭项目合同及用款计划表,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司结转拨款。
(五)项目实施和评审、验收。1、项目承担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必须及时报告市科技局相关责任科室,以便及时妥善处理。2、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3、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的,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可以暂停拨款,对无法再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并按规定取消合同约定的拨款。4、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项目不能履约完成任务,造成无法进行鉴定或验收的,承担者必须真实总结项目情况和原因,并用书面形式报给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经调查核实后,可终止项目实施,并明确余额经费拨付决定。5、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在合同期内实施完成,由项目承担单位先向科技局计划科提出验收申请,由计划科会同业务科室及时组织评审或验收,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目标要求、通过验收的项目,再足额拨给40%的项目经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余额。
(六)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跟踪问效制度。重点要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追踪和中期检查,定期通报情况。把中期检查结果作为结转经费拨付,以及计划滚动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虚报项目骗取科技经费的,则取消项目,全额收回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所有科技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擅自变更使用,或者挪作它用,即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所有科技项目。
(八)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结余资金、收回资金和企业资助资金,全部充入市科技三项经费。
参考资料:http://www.zhuji.gov.cn/webfiles/web/file/11950041763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