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林木卖给乙方,乙方非法采伐,甲方是否要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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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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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4:29
该问题出在甲乙双方签署的是采伐合同,还是单纯的买卖合同。
如果是采伐合同,则甲方应验证对方是否具有采伐权,否则合同无效。因为乙方没有采伐权,也就根本没有相应的合同权,连采伐证都没有,怎么签署合同呢?显然,甲方存在应知而没有加以识别的过错,因此,甲方将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共犯。有证据表明除外)。
如果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另外,所涉合同与甲的职务无关,不是职务行为。因此甲方不承担与职务有关的责任。
补充下:有一个前提,这个林木必须是甲的私产。也就是说甲有对该林木的独立处置权。如果甲并不具备独立处置权,则属于私自采伐出售,那么无论是签订的采伐合同还是买卖合同,都是违法的。 将被追究盗伐林木的罪责。同时,如果这个过程是以职务行为介入进行的,则将被追究职务犯罪责任。追问甲方卖给乙方的树林是防风林?并且甲方口头承诺保证乙方采伐没有问题,出事他摆平,口头承诺是否能做为定罪证据?甲方是否犯法?
追答重新归纳下:
根据国家对林木采伐管理的办法,采伐林木必须经过林业局的审核批准(私人林木除外)。该规定重点*采伐方。在本案中,甲方私自出售国家防风林木,乙方轻易相信甲方“能摆平”的承诺实施采伐。现在乙方作为采伐方被追究是必然的。关键在甲方为出售方,应负什么责任问题。
我个人看法:由于甲方是在明知所出售的林木自己没有处置权情况下进行了“合同”和采伐,因此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和行为上的组织,与导致林木被盗伐的后果,具有因果必然的关系。这就是主犯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4:30
无证采伐可能涉嫌滥伐林木罪
定罪标准如下: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 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乙双方的约定并无不当,甲方无滥伐林木的故意亦无滥伐林木的行为,难以成立共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甲方是*的身份,可是您提到的可能涉嫌犯罪的乙方行为合其职权无关,甲方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知法犯法并不是刑法罪名,在成立犯罪的情况下谈不上构不构成。追问甲方卖给乙方的树林是防风林?并且甲方口头承诺保证乙方采伐没有问题,出事他摆平,口头承诺是否能做为定罪证据?甲方是否犯法?
追答口头承诺在民事法律中如果能够被证明曾作出,亦可以认定。可是刑事程序中往往双方供证不一,采伐林木需要采伐证属于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