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认定与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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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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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5:27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升高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纠纷愈发复杂多样。本文针对实务中的典型情况,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继承等问题展开分析。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是关键,它涵盖了抚养与赡养两层含义,即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与晚辈对长辈的照顾帮助。尽管我国现行法对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扶养关系的认定缺乏统一指导。然而,理论界认为,有扶养关系的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持续的、一定期间抚养义务;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三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接受了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较高。
在审理具体案例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再婚时继子女的年龄、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接受过生活上的照顾与教育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然而,对于已经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法院通常认为其不具备要求父母进行抚养的权利,故难以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除非存在特殊原因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尽到赡养义务。
通过检索案例,我们发现法院对父母再婚时已成年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认定较为谨慎,且将“有扶养关系”的认定范围加以限定。通常情况下,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帮扶是基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并不具备形成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在认定再婚时已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该成年子女是否“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
综上所述,继子女有权成为继父母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是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包括继子女履行了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或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负担了扶养义务。法院在认定“有扶养关系”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再婚时继子女的年龄、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经济供养、生活照顾、精神支持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以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