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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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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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11:10
1、结婚前男方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子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男方支付房屋首付,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如果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