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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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8:57
为确保安徽省建设厅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公正、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涉及违反建设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厅机关按一般程序实施,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于涉及违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由建设稽查局负责调查,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由厅领导掌握。其他处室发现需厅处理的案件,需及时转交建设稽查局。
第四条,厅领导认为需处罚的案件,由建设稽查局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意见,经政策法规处书面审核。第五条,建设稽查局需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对于可能的严重处罚决定,如停产停业等,建设稽查局会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第八条,调查结束后,建设稽查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签发后,建设稽查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相关处室或厅属执法单位执行。
最后,建设稽查局需建立统计制度,政策法规处与监察室进行案件监督,旧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