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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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0:45
婚前财产转为成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婚后拿到的其婚前房屋的拆迁款,另一方是否有份?
这个问题的产生是有一些场景发生的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的瞿俊杰律师指出,主要有下面的三类情况:
一、夫妻一方还在婚姻期间,感情尚好,一方婚前的有份额的房屋动迁了,拿了房或货币;
二、夫妻一方已经离婚或者准备离婚,一方婚前的有份额的房屋动迁了,拿了房或货币,另一方疑惑是否能分到一些;
三、夫妻一方已经离婚,但离婚时不知道一方婚前的有份额的房屋动迁了,拿了房或货币,或知道但是当时没主张,离婚后想主张,疑惑是否能分到一些。
为了更好理解这个问题,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的瞿俊杰律师,拿出自己处理的一个案例:婚前,男方购买了上海一处公有住房。2012年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2017年6月男方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7年11月男方与动迁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获得该处房屋补偿款370多万以及搬迁补贴、奖励费、装修费等杂七杂八的费用毛80多万,合计450万左右。2018年换女方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准予离婚,但动迁征收利益归男方个人所有,其理由是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因该房屋系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的使用权房,女方并不在该房内实际居住,女方又享受过福利分房,在上海属于他处有房。因此,女方虽在该房屋内有户籍,但不属于该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故女方无权享有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中院法院改判,认定除房屋征收款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之外,其他征收利益的补偿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男方支付女方32万元,征收补偿利益虽源自男方个人财产,但征收补偿利益包含价值补偿利益以及其他补偿款,价值补偿款是房屋的折价,而其他补偿款则属于收益范畴。故价值补偿款应归男方个人所有,其他补偿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归夫妻双方所有。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瞿俊杰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获利既包含一方个人所有的部分又含有共有的部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婚后所得,故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征收补偿利益又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搬迁费、奖励费等其他补偿款,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而其他补偿款既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故为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都搞不清这个问题,一直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是;有的认为,都不是,其实也是错误的 。有或没有,或多或少,必须看拆迁政策、公告和协议。
这种问题最大的难点就在于不知道或者看不到拆迁材料,不要说配偶看不到,很多自己家里内部人都看不到,一般是代表人有,而且征收所的工作人员是不会给其他人看的。要搞清楚的 ,只有律师去调查,把材料翻出来,看看到底其他人做了什么?谁在撒谎?到底每个人有多少经济利益?到底能不能有份额?有多少?
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SGE分析师、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上海律师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