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中风,但劳动合同要届满,我的朋友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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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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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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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企业合计因连续工作眼睛患上"视网膜脱落",需马上作手术治疗,就在该会计去西安作手术时,该企业以经理办公会的名义单方解除了与该会计的劳动合同,并拒付医疗期的工资及医疗费,该会计在出院后提起劳动仲裁.认为企业应付相应的工资及医疗费.
笔者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一、被申请人讲申请人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众所周知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是为60天,问题在于这60天如何起算,申请人于2006年3月28日患病,不得不去西安动手术,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四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个月的医疗期限怎么按照六个月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依据该规定,申请人于2006年3月28日患病治疗,其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限的待遇,累计其医疗期限应是2006年3月28日至2006年9月28日。而申请人在医疗期限还未届满的9月22日就提起了劳动仲裁,怎能说申请人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了呢?因而,被申请人的这一理由明显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申请人于申请人在治病期间,以经理办公会的名义,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严重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1、违反“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职工医疗期?为什么又要规定这个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的。第二条就是解释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被申请人恰恰就是在申请人的医疗期内违法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医疗期内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2、违反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但被申请人一再说已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请问:你们给谁通知说是你们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呢?因而,不管被申请人以什么形式、什么方法,说是已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作法明显与法相悖,应属无效。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期间的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劳险发[1995]18号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申请人虽然手术出了院,但治疗远远还没有结束,因申请人在出院后,眼睛一直出血,因而按照西安市第四医院《眼科病人出院指导》的要求,分别于出院后的一周、两周……直至一年后,去医院复查,在这个期间,要求“避免去人多拥挤、烟尘刺激的公共场所”、“不能用力打喷嚏、弯腰提重东西”、“出院后继续服药”等,形同废人,且没有一分钱的经济来源,全是东借西凑,勉强才把病情稳定住。申请人不敢与别的地方比,就拿xx区域内说,没有一个企业在一个本企业的会计生病后,分文工资不给,医疗费不报的。被申请人把事情做的太过分了!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由银行从帐户中直接划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补交滞纳金。” 因而,申请人花掉的这些医疗费,应按相关规定及标准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