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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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以规范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修改、条件细化、材料要求增加、审批流程调整等,旨在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修改如下:
一、修改名称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对相关条款进行文字修改,涉及章节包括第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二、删除第四条,新增第五条,明确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年限、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客户资产安全、信息系统运行状况等。
三、修改第六条,新增申请材料清单,要求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资格证明、专业评价证明、系统测试证明等。
四、新增第七条,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证监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修改第八条,明确证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条件,包括信息系统运行状况、风险控制指标等。
六、新增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客户融资、融券,包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等。
七、修改第三十五条,要求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数量达到规定比例时依法履行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八、修改第四十三条,要求证券公司每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包括开户数量、融资融券余额、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强制平仓情况等。
九、修改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有权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十、新增第四十六条,明确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特定条件,方可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修改后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废止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此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条款调整,并重新公布。通过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框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30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券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48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