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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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7:07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农村能源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以确保农村能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第十九条,农村能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如无上述标准,生产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农村能源产品及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排除时,应报废,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报废条件、程序及处置办法。
第二十条强调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需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引进技术、工艺、产品需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鉴定证书,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的农村能源产品需检验合格。纳入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需加贴能效标识,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农村能源产品。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质量安全和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相关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农村能源项目立项、安全评价、招标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应遵守的国家规定,以及*投资或补助兴建农村能源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核或备案要求。从事农村能源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安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沼气安全综合保险,以提高农村能源设施的安全保障。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经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扶持服务和开发利用、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