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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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5:16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及环境卫生维护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国家鼓励市场竞争,反对价格欺诈,以确保收费通过公平竞争形成。
国务院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监督。收费原则需合理、公开,根据不同物业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由省级政府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需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详情。业主和企业可通过包干制或酬金制约定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合同需明确相关条款。
包干制中,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固定成本、税费和利润;酬金制下,预收资金用于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物业成本通常包含工资、维护费用、清洁、绿化、秩序维护等。大修费用需通过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不得计入日常费用。
物业费用实行酬金制时,物业管理企业需公开收支情况,接受业主质询和审计。企业需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服务,业主需按时缴费,如有违反,可依法追缴。
未出售或未交付的物业,由开发商全额支付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其他费用时,仅能收取手续费,不得额外收费。经营物业共用设施需经业主同意,并用于维修资金补充。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费,提供额外服务的收费需双方约定。政府对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进行监督,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原《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被此办法取代。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共计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