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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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第二章主要关注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划与管理。首先,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沿海地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这个过程需要考虑海域的自然属性,如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第十一节)。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确保生态的保护与改善,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和国防安全(同上)。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区划需国务院批准,而地方的区划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上级审批(第十二条)。
对于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任何修改都必须由原编制机关提出方案,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同意,且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时,须依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第十三节)。区划内容对外公布,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除外(第十四节)。
在实际操作中,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以及沿海土地利用、城市规划、港口规划在涉及海域使用时,必须与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第十五节)。这体现了对海域使用管理的严谨性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