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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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23
1988年12月12日,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的规定,从1988年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均提高10%。”具体实施办法是.凡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系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在医疗卫生机构离休、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均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提高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工作不满20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