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申请鉴定在哪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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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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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6:44
故意毁坏财物的申请鉴定要到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具备专业鉴定素质的机构进行,涉及到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判决和量刑情况,应当根据故意毁坏财务的金额总数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一、故意毁坏财物申请鉴定在哪里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财物损失达到数额巨大,则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将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在具体认定中,毁坏程度的不同,所认定的数额幅度也不同。毁坏包括毁灭和损坏两层含义,认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时,只有在财物被毁灭的情况下,才指财物整体的价值的大小;而当财物只是被部分损坏的情况下,仅指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正确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严格区别毁灭和损坏二者的内涵,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格鉴定方法:
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根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
毁坏公私财物涉案物的价格鉴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
2、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被损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故意毁坏物罪的认定中,必须在对毁坏财产的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后,才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由于是毁坏财物的程序也是该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之一,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