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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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4:20
在东汉献帝时期,为京畿三辅地区(即今日陕西中部)的官员们设立了一种新的制度——职田制。这一制度的雏形出现时,公田被按照官吏原有的俸禄等级分配,让他们自行收取租税。这一制度在两晋时期逐渐发展成为固定的体系。
西晋元康元年(291年),中央官吏的职田分配有了明确的规定,一、二、三品官员分别获得十顷、八顷和六顷菜田。田租的处理方式是,官员在每年立夏前到任,即可享有当年度的田租作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官员,田租则归前任所有,新任者则另领一年食俸。东晋时期,外官也首次被授予禄田,如都督、刺史、郡守和县令的禄田分别为二十顷、十顷、五顷和三顷。
南朝刘宋时期,官吏的禄田数量有所增加,授田的节点改为芒种。元嘉末年,又将田禄分配改为根据官员到职月份计算。齐、梁、陈各朝也继续沿用这一制度。北魏时期,太和五年(481年),地方官员如州刺史、郡太守开始获得公田,标志著北朝职田制度的开始,随后在太和九年颁布的均田令中再次确认了这一政策。
隋朝延续了职田制度,一品官员可得五顷,五品以下每品递减五十亩,最低至九品的一顷。唐代武德元年(618年),无论是内官还是外官,都根据官职等级分配职田,数量与官品高低相关。然而,未补正的内供奉和裹行官不享有职田,仅领取相当于最低职田地租的“地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予“地子”。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与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