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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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5:09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内容。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应首先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随后需转至协议医疗机构。异地事故需在3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并接受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协议医院治疗。未及时转诊或报告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经确认后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报销。不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费用不计入报销范围。康复性治疗需由医疗机构提出并经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强调,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由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确定。未经批准的就医费用不被报销。第三十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应待遇,期间需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详细描述了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待遇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以及与退休年龄相关的支付比例。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会根据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同步调整,并规定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材料。最后,强调了其他特殊情况,如交通事故、职业病处理和申请程序等。
湖北省*令第257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