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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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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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7:59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专门针对工程质量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建筑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进行质量监管,确保他们遵循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监督机构,如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需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管理,对建设单位负责。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过程中需进行质量检查,工程竣工后需及时组织验收并备案。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第四十条强调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或质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需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则需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禁止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需满足多项条件,如设计内容的完成、质量达到法定标准、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合格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后的工程档案需按规定移交,如果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将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