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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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8:14
商事行为在性质上兼具民事行为的一般特性,同时展现出独特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提供了一般性规则,而商法则针对特定领域制定特殊规定。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营利性,这是商法的基本特性和商事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营利性通常通过行为目标而非结果来判断,即使行为结果未盈利,也不能否认其商业行为的性质。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营利性的方法通常采用推定原则。首先,当行为主体为商人时,一般假设其行为具有营利性,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商人行为默认为营业性行为。其次,通过行为的客观目的和商业习惯等标准来推定其经营性。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普通民事行为的关键特征,它强调行为的反复性、持续性和计划性,表明主体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从事相同性质的营利活动,具有职业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除非法律特别说明,一般民事主体偶尔的营利行为不被视为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特有的行为,即由具有特定商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实施。在不同国家的商法中,对商主体的要求不同。在采用严格商人法原则的国家,主体需通过商业登记获得行为能力;而在采用商事行为法原则的国家,主体即使未登记也能从事商业活动,但仍受商法制约。
鉴于这些独特的特征,各国法律通常会将商事行为从一般民事行为中分离出来,用专门的商法规则进行调整和管理,以确保其特殊性的法律效力。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我国普遍认同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