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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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8:19
预备役军官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第一章总则规定,预备役军官是经过兵役机关登记,担任排级以上职务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预备役人员。他们分为军事、政治、后勤和专业技术军官,分为两类:一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另一类预编到现役部队。
第二章阐述了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条件,包括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军事人员。选拔程序包括推荐、审核、培训和审批等步骤。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军衔设置和任免权限。预备役军官的军衔包括预备役将官、校官和尉官,军衔等级与职务等级紧密相关,晋升和降级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涉及预备役军官的培训,强调未服现役者在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前应接受军事培训,并规定了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的要求。预备役军官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补贴和退役抚恤等。
最后,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预备役军官在履行职责时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纪律、拒绝登记或军事训练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预备役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官预备役人员,并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预备役( reserve duty),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臂章是指国家平时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通常分为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