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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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8:06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规定有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的内容,人民*应当进行执行的期限,可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条件等等。一、《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诉讼法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部分。
(二)对人效力
中国国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三)对事效力
对事效力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指民事诉讼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总的来说,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