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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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22:51
医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阻止死亡,有时也难以延缓死亡。面对亲人医治无效死亡,死者亲属难免悲痛,但不能将这种悲痛的情绪转化为愤怒和仇恨,发泄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
网友咨询:
宋全喜的女儿宋某某在一年内多次在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县人民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同年4月1日,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汇报情况,该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去病房了解情况,并与宋全喜等死者亲属见面,建议先将死者尸体放置在太平间,之后根据规定协商相关事宜,宋全喜等人不同意。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天,该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宋全喜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尽快恢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宋全喜等人拒绝。随后,宋全喜及其子宋胖胖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停放在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宋全喜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次日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宋全喜等人调解,仍无果。下午,公安人员接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报警后当即赶到医院劝解宋全喜等人,宋全喜等不听劝阻。晚上宋全喜指使宋胖胖与其一起将死者尸体从冷冻棺内抱出放在急诊大厅分诊台上,后又将尸体抱回冷冻棺内。5日,公安人员将宋全喜、宋胖胖等人带离急诊大厅。 二人的行为违法吗?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向海源律师解答:
宋全喜、宋胖胖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胖胖只是听从他父亲的话,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向海源律师补充: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向海源律,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种很强的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及其他侵权)、继承权纠纷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