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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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16:57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国资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资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