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营出口不退税产品的问题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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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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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06:48
账务按出口处理,具体税务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2004-07-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条: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税率)×法定*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