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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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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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3:21
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签署的文件内容和性质,以及经理是否取得授权分别判断:
(一)、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情形。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 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 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包括收发文函及 资料,一般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成立项目法人,则必须刻制印章,除提交公司的介绍 信、 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外, 还须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经项目施工所在地*机 关审批,审批后凭“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机关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已依法通过 审批备案的项目法人印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二)、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是依法通过审批备案而是由企业或者其项目(经理)部自行刻制项目(经理)部印章的 情况下,关键看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是否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
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并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行使职能 的,如果项目(经理)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项目(经理)部公章应视为 建筑施工企业公章, 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因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经理) 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且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其委 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的部分负责, 其对外盖章的 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但对方当事 人负有举证责任, 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有相应的委托事项及委 托权限,虽然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但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 有相应的委托权限,即可以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
3、项目(经理)部公章如果没有得到设立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经建筑施工企业事后认可,则项目(经理)部公章也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