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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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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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5:50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效率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
7、效率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