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需要了解的土地征收环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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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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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13:53
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方案得到批准到具体实施,中间要经历诸多环节。这些 环节都与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都涉及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了解 的需要和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第238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 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 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 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 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 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 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 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 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 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 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 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 《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 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 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 准用地:由*和省级*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和用地*,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 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应当自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所在地进行公告。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 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 请听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亩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 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 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此外,很多地方*也对征地的程序作了类似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
(1)用地单位制作拆迁实施方案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3)用地单位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 方案以及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4)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 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 公告。
再如,海南省三亚市2013年公布的《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2013年修订)》也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地方性的规定,其中提到:
(1)确定征收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过批准后,由市*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 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手续。
(2)制订补偿方案。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订并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 市*审批。
(3)落实补偿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镇人民政 府、各区管委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的 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侵占、挪 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4)解决争议问题并进行拆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 7隹有异议,由市*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裁决。对征地补 偿、安置有异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 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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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13:53
新土地管理法: 集体土地征收十二个法定程序详解
集体土地征收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将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安置的行为。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地上的住宅以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一并予以征收和补偿。
为什么会有集体土地征收呢?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具有严格的*,只有本集体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农民住宅可以申请申请使用本集体的土地,而城市内的国有土地建设基本已经饱和,所有新开发的项目大多需要农村集体集体土地。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
下面我们讲一下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条件
一、审查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为实施城市规划由*组织成片开发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2、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3、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可能不会批准征地。
六、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八、听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听证。
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
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十一、审批土地
相关前期工作结束以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批准。
由省*或者*进行审查并批准征地。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十二、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此时农民与*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就算正式生效了,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对土地和地上住宅、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