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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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3:05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