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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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8:44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实行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一定比例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7%划入;
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2%划入;
退休人员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划入,但本人退休金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为基数划入。
在职职工以当年1月1日作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的年龄分界日。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金用于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协议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个人帐户金一般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区转移或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并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个人帐户金可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将个人帐户金退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或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 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向社会保障卡管理过渡的办法。个人帐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障卡中。社会保障卡可用于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就诊、购药、个人信息查询、变更及享受待遇等医疗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部分不予转移。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经办业务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安排。对于基金征缴、网络维护、医疗保险卡和医保手册、银行手续费及基金征缴考核奖励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专项支出由市财政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商定,报市*批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计息,并不得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