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伊斯顿系统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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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6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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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6 06:58
系统理论属于钱学森院士倡立的系统科学,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它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系统理论知识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模型,主要对计算机、应用数学、管理等专业的某一方向有专门研究,掌握系统思维方法,能够从整体上系统地思考和分析问题,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新兴的科学。
系统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是由部分构成整体的意思。通常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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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6 04:06
美国*学家戴维。伊斯顿在其《*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运用系统思想,运用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将*生活、*行为和*现象视为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进行系统分析。我们可以把他的*学理论成为系统*学理论。由于戴维。伊斯顿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属于系统科学方法,而且*学与法学同属于社会科学,在学科特点上有很多相通之处,而且很多*生活、*行为和*现象就是法的现象。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系统*学视为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一个模式、样本、范例或参照物。可以说,系统*学对于系统法学研究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至少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理论地位。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然是研究*学一般理论的唯一通揽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视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见过竞争对手,还没有被其他*学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统科学方法历来主张应有一个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结构,由此来鉴别*生活的基本范围,显现这些范围与其他领域的关系。系统科学方法构建了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这一网络是由若干机构以及一个个行为模式所组成的,称为“*系统”。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不失为*学一般理论继续发展的出发点。[1]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学在西方*学界是独树一帜的成功的*学理论,他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学的评价决非夸大之辞。按照我国的目前的系统科学理论,戴维。伊斯顿在几十年前所进行的系统*学研究只是运用了一小部分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没有得到解释、说明、阐述或运用。在系统科学已经获得相当发展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来促进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低估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没有理由漠视系统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再对系统科学方法抱有怀疑的或保守的态度。虽然系统法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种法学理论还处于探索之中,但是我认为,我们有理由对系统科学法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给予一个高度的肯定和评价,有理由相信系统法学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也能够获得巨大成功。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学术目标和理想设定在一个很高的层次上。理想总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达的目标上。戴维。伊斯顿已经到达了系统*学这个目标,因此,我们也应当向系统法学这个可能到达的目标前进。理想又总是把目标设定在已经前进的方向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向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的目标前进了20多年,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行某种跨越式的前进。
第二、系统法学研究需要的什么样的勇气、智慧和毅力。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进行系统*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理论勇气、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维。伊斯顿认为:一方面,*学理论是很廉价的,到处都有;另一方面,*学理论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来我们只能在像系统*学这样的一些宏观*学理论和没有*学理论之间加以选择。在*学研究中,在系统*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总是在未经表达的一系列设想、没有联系起来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来的若干概念之间徘徊流连”,我们应当有勇气毅然决然地去“博取更强烈的理论自我意识,去把握更缜密的理论逻辑”。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学的研究“与理解人类社会现象的较广泛目标息息相关”,只能“按照事物的内在逻辑做出选择。当然,这种事物的内在逻辑只是与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相对而言”。由于*系统时非常复杂的,解释和描述*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内在逻辑”,不可能不包括“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的成分。对于个别研究者而言,“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选用这种方法,“就必须具备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适用于排解疑难问题的灵活多变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为了点燃思想的火炬而艰苦摸索的坚韧毅力等等许多品质”。 [3]
实际上,戴维。伊斯顿的很多观点,可以视为对我国法学整体状况的真实评价和真实写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尽管这种评价听起来相当尖锐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就系统法学研究而言,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表现出来的敏锐、勇气、智慧和毅力都是远远不够的。我作为一个“个别”的系统法学研究者,从某种角度来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终就是“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我也只能这样做。戴维。伊斯顿认为这种方法“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备进行系统法学所需要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第三、将系统法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戴维。伊斯顿认为,理论的概括性和连贯性是甄别所有理论的两种特性。理论的概括性是指法学理论所包含的论题的范围 ,“它们从非常有限的数据到最广泛的数据,各不相同”。理论的连贯性是指构成理论的命题之间的连贯程度。根据这两种特性,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单项概括理论、局部理论和一般理论。单项概括理论的数量是很多的,它们仅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数据,适用于为数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单项概括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论。关于政党、组织、利益集团、领导权力、行政行为、联盟等*学的局部理论,只是研究*系统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没有说明这些局部理论自身各自都与一个更大的逻辑、更大的理论整体或更广阔的领域相吻合。这些局部理论之间,也就是“逻辑尚不确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处”,就成为了*学研究的*地,“而这正是一般理论帮助测定的区域”。系统*学就是可以说明各种局部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连贯性的*学的一般理论。[4]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戴维。伊斯顿关于*学理论的三种划分,与前面所说的刘永佶关于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和学科论述体系的划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维。伊斯顿将系统*学作为一种*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这启发我们也应当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在这种探索中,应当尽量概括我国法学已有的单项概括理论或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以及局部理论或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不论它们是共识性的研究成果,还是前沿性的探索。
第四、系统法学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法学。戴维。伊斯顿认为,很多*学研究就是选择一些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围绕它建构一批概念和命题。由此获得的一些*学理论作为局部理论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临甚为狭窄的前景。我们现在缺乏的是系统阐述*学理论问题的一种明确方法。这种方法并不关注特定的*的价值问题,而是拓展自己的视野,致力于处理各种*系统所面临的永恒问题。物理学中已经有了关于运动的一般理论,生物学中已经有了关于生命的一般理论。与此相应,我们在*学中也应当有一个论述*生活中心过程的一般理论。在系统*学理论中,我们可以寻求到一种理性方法,借此把握最具综合性的问题,进而在最一般层次上打开*生活的窗口,了解*生活可能采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们确认,形形色色的*生活都可能完全变为我们研究的领域,*学理论研究和探讨的实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会再满足于维护某些与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利益相关的中心价值。相反,我们必然会不分时间与空间,不管所研究的*系统是最民主的还是最*的,是最原始的还是最发达的,是最传统的还是最现代的,只是关注一切*生活系统所面临的最一般问题。[5]
戴维。伊斯顿所研究的*生活本身都是涉及价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种价值无涉的系统思想和系统科学方法来分析和描述这些*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统*学理论是一种实证主义的*学理论。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围绕着多样的法的价值,构建了很多法学理论。只不过有人偏爱自由、民主、*、正义等法的价值,有人偏爱秩序和国家统治等法的价值。这些法的理论把研究范围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现象上,不能说是关于法的现象的一般法学理论。系统法学以价值无涉的系统科学方法来研究涉及价值的法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各种形形色色的法的现象,都是系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在美国*学家戴维。伊斯顿看来,如何构建系统*学的论述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戴维。伊斯顿的很多关于构建系统*学论述体系的阐释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他认为,“一般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它所适用的经验系统行为,完全要看组成这种理论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逻辑连贯性。一个一般理论若是构成了一个思想演绎系统,一整套经验上正确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递降的顺序,从特定的假设、前提和公理中演绎出来,这个一般理论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实现了其最大价值”。戴维。伊斯顿并没有认为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完整地提供了现成的演绎性命题或可以用来进行演绎分析的概念框架,也并没有认为他的系统*学理论是完全按照演绎分析的方式构建的,是在贫瘠的*学理论土壤中一夜之间突然绽放出的一朵“演绎理论之花”。但是他认为系统*学理论是有可能这样构建起来的,而且意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为承认和接受系统*学研究能够取得的成就“留下余地”。[6]
戴维。伊斯顿在构建系统*学论述体系的过程中还发现,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都是间歇式问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现出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没有太大的兴趣或与其无关。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这种“严重缺乏现成的理论概括”和“缺乏累积性研究”的状况,使得系统*学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为一个逻辑上松散的一般理论统一体”,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使理论探究范围限于易驾驭的边界以内”,在“探知一系列演绎性命题”和“寻求以最起码的连贯性摆脱纯粹收集和处理资料水平的、松散关联的一系列该概括”之间求得某种适当的平衡与结合。不论如何,要想使系统*学研究取得重要而极为有益的进展,“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围绕此框架,渐渐述及更加复杂的理论结构”,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中,人们可以发现和确定用来分析*系统的稳定而明确的分析单元。[7]
戴维。伊斯顿在《*生活的系统分析》的论述体系中,一方面有选择地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些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进行演绎,同时也从大量的*现象、*学理论和学说中,有选择地提炼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归纳性的概念,如*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等,并且尽量使这些概念以及相应的命题与那些演绎性概念和演绎性命题相吻合、协调、一致和相互沟通。在这种论述体系中,*系统是核心概念,输入、输出、反馈等概念以及*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概念是两类主体概念。这两类概念构建了一个高层次的总体概念框架。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之内,戴维。伊斯顿对*生活作了相当彻底的系统分析与综合,形成了很多新的关于*系统的分析单元。在这种论述体系中,充斥着大量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大量的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的主流性的*学理论和学说被肢解了,并被整合到一个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概念框架结构中。我认为这种独树一帜的系统*学论述体系,隐含着*学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愿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说不愿看,也看不懂。
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过程中几乎面临着戴维。伊斯顿在这里所说的全部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演绎、分析与归纳、综合的关系问题。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法学和法的现象的特点,“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系统法学也就向成熟的法学理论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使我国法学界愿意和容易理解系统法学这个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
大卫·伊斯顿系统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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