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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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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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8 16:10
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
1、缴纳工资保证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按工人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和相关补偿费用。
2、签订用工合同:建设单位应与雇用的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合法地约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内容,保障双方的权益。
3、缴纳社会保险费:建设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4、定期发放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和用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定期发放农民工的工资,并确保工资到位、数额准确。
5、保障补偿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或者农民工发生因工受伤、残疾或因工死亡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存在下列两者情况的农民工兄弟甚至可以直接越过包工头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业主:
1、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包工头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越过包工头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拖欠工资。
2、因上一级承包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或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兄弟可以在未结算金额的范围内要求上一级承包企业或业主直接支付相应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作为农民工的雇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促进工程建设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