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与海商法内容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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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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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1 22:27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第3< an lang="ZH-CN">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极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47< an lang="ZH-CN">条和第48条同《海牙规则。》
< an lang="ZH-CN">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 an lang="ZH-CN">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产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在实践中多理解为“< an lang="ZH-CN">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
收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港至港)。
第46< an lang="ZH-CN">要规定的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海牙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an lang="ZH-CN">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11)*、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因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取消“< an lang="ZH-CN">航行过失”等免责条款,仅保留火灾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