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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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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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4 16:42
一、《*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自治区*令第21号)
将第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二、《*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令第30号)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等以上测量标志的拆迁,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自治区*令第77号)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机关备案。”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能力认定,由自治区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四、《*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令第82号)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