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而引发旳非法扣押财物是否违法犯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30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07
一、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有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总的来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时,债务人如果不在场,则债权人有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如果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且债权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进行威胁等手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虽然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则仍然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债务人仍有权基于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极个别债权人为了达到索债的目的,会控制债务人的行动自由,也就是常见的“不给钱,就不让走”,这种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本人曾遇到过一个案子:小李出于哥们义气在自己没钱的情况下,向别人借款5000元再转借给张某;后张某不还,并一直刻意逃避小李。一日,小李终于找到了张某,张某还是不还钱,小李就不让他离开。后来,张某报案,小李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来被*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
4、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这时,债权人一般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可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但是,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07
1、存在纠纷,只能作为不存在“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抗辩理由,但并不能抗辩“挪用”,“挪用”不以非法占有为要件;
2、挪而未用,也构成挪用;
3、企业如何规避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受聘担任上海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将公司的10万元货款私自收取。经公司多次催要后,王某均以与公司存在纠纷为由拒绝交付货款,后该公司报案。在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王某退回货款10万元。后*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区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职务侵占罪)。
王某辩称:其与公司在绩效工资结算等问题上存在纠纷,之所以没有将货款交付给公司,是为了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其虽占扣公司资金,但并没有使用,即“挪而未用”,不属于“挪用”,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审判
人民*认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情节轻微,且已经归还赃款,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判处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因其与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其扣留该公司货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08
因经济纠纷而引发旳非法扣押财物,既然是非法扣押财物,肯定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扣押财物一方确实是债权人,并且扣押的财物并没有明显超出享有的债权,在没有使用暴力等手段的前提下,*机关通常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09
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