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出现问题,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民诉可以追加第三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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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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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1:0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追加第三人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承包人对收取工程款人员的身份提出异议
1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是受承包人的委托且以实际支付了款项,则无须追加收款人为第三人,可直接依据证据作出认定;
2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是受承包方的委托,但对付款事实的举证存在瑕疵且承包人否认收款的情况下,宜追加收款人为第三人,查清是否付款这一事实;
3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款项,但对收款人身份举证存在瑕疵而承包人又对收款人身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宜追加收款人为第三人,查清收款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权代表承包人收取工程款;
4发包人对收款人的身份及付款事实的举证均存在瑕疵,承包人对收款事实予以否认的,宜追加收款人为第三人,查清其身份以及是否收取工程款的事实。
二承包人对收取材料人员的身份提出异议
依据发包方式的不同,建设施工合同可分为清包工与包工包料,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施工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但在实践中,承包人采购材料后拖欠工程款,供货商往往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货款,而发包人支付了货款要求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时,承包人经常会抗辩收货人员无权收货或者直接否认收货的事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收取材料人员的身份,二是收取材料的事实。承包人是否实际收取材料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发包人应付工程款的认定。
1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收取材料人员是受承包人的委托且材料客观上已经收取,则无须追加收取材料人员为第三人,可直接根据证据加以判断;
2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收取材料人员是受承包人的委托,但对是否收取材料之客观事实的举证存在瑕疵且承包人否认收货的,宜追加实际收取材料人员为第三人,查清是否收取材料这一客观事实;
3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收取材料是客观事实,但对收取材料人员之身份举证存在瑕疵且承包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宜追加实际收取材料人员为第三人,查清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权代表承包人收取材料;
4发包人对收取材料人员身份以及收取材料事实的举证均存在瑕疵,承包人对收货事实予以否认的,宜追加实际收取材料人员为第三人,查清其身份以及是否收取材料的客观事实。如发包人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材料已实际用于争议工程的,则不论承包人是否确认实际收取材料人员的身份,均无须追加其为第三人。
特殊情况:在发包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一般不宜追加房屋产权人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在工程款尚未最终结算时,工程款债权人便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债权转让仅规定了通知义务,因此转让债权的一方只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但工程合同纠纷相对繁琐,因此,一般*应追加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在建设工程结算中,未实际履行过施工合同的债权受让人很难对工程造价的计算发表适当意见,或者提供充分的资料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