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子发票没有发票章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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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1:16
没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普通*相同。
即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是没有销售方*专用章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以打印的电子*入账,电子*有相关明细及附件的,请随电子*一并附上作为报销的原始凭据。
2、电子*报销应在网报系统中准确录入电子*的12位*代码及8位*号码,未录入电子*号或误录入电子*号将不能正常报销。
3、电子*报销可以在税务局网站查验电子*真伪信息,需避免重复报销电子*。
4、只要获取并保存好电子*源文件,彩色或黑白电子*打印均可入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1:17
A.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电子*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并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
B.*章: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
C.打开方法:
登录全国**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下载*电子*阅读器,查阅。
可见,单位财务部门了解相关财税文件依法执行即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1:17
亲,2020年新版UKEY开票系统已经取消电子*章:纳税人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普通*相同。简单说就是*章取消,通过监制章代替,起到二合一作用。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20年1号文件,关于新版OFD电子*取消*章的说明,您可以看一下。*是国家税务系统直接开具正规*,请放心使用。只有金穗等第三服务商方开具的PDF格式才需要电子*章。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201号文件: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2582/content.html
*电子普通*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电脑用户可以登录全国**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下载*电子*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普通*。手机用户可以应用市场搜索“OFD”下载相应软件,如:福昕OFD/ 数科OFD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1:18
2020年电子*没有*章了,但是不影响使用,是可以入账报销的,不要惊慌,因为国家早已明确,电子普通*取消加盖*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二、纳税人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普通*相同。
三、纳税人办理*普通*、*电子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