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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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8 06:10
诬告*的量刑标准:《刑法》第243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既遂,而诬告*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43条的规定,对于诬告*预备,可以比照诬告*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未遂,可以比照诬告*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条明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