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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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0:35
总体而言,就是要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就有以下几点规律:
第一,孩子2周岁以下,一般判给母亲。
这主要考虑到2周岁以下的幼儿跟随母亲的话能受到更好地照顾,而且从生理发育角度来说,母亲的照料能够更有利于幼儿的成长。
但是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存在这么几个因素的话,也有可能判给父亲。
第一个就是有严重的疾病,特别是久治不愈的传染病等,那么孩子就不适宜跟母亲生活了,那这个时候就会判给父亲。
第二个就是母亲严重不负责任,有能力尽到义务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想要抚养权,这时候也会判给父亲。
还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就不一一列举了,实践中大致也就是这些情况。
第二,孩子2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父母拼实力!
孩子2周岁以上,就不再考虑生理上孩子是跟谁更好的问题了。这时候,主要考虑的还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看父母双方哪方更有抚养孩子的“实力”。
而这个拼“实力”,主要拼在这几个方面:
首先,拼生育能力!
如果父母双方,其中一个已经绝育了,另一个却还可以生育,那么孩子一般就判给那个绝育的。如果其中一个还有其他孩子,另一个却只有这么一个孩子,那么一般也把孩子判给这个只有一个孩子的一方。
其次,拼生活环境!
如果孩子单独随父母的一方时间比较久,孩子都已经习惯了,如果骤然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所以一般就判给孩子习惯了的生活的那方。
如果两方生活环境都差不多,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良嗜好,比如嗜赌嗜酒嗜毒,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那么这时候肯定不能把孩子判给有这样不良条件的父母了。
再次,拼爹妈!
中国社会现状一般是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抚养孙儿,孩子跟这些(外)祖父母生活久了,都有感情了,这时候如果父母离婚,双方争执不下,而这下(外)祖父母优势就出来了!
如果(外)祖父母有能力并且愿意继续帮助抚养孙子女,那么这时候*一般都会把这个情况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
如果夫妻双方其他条件都差不多,那么这时候谁的爹妈更强,谁就更有机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第三,孩子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孩子意愿很重要!
孩子如果满10周岁了,那么父母不仅要拼上面说的“实力”,而更关键的,是考虑孩子的意愿。
因为10岁的孩子在民法上都已经算是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想法,这时候父母离婚争抚养权,就得考虑一下他们的意见,他们想跟父母的哪方生活,在*的裁判中往往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但不管孩子判给谁,都只能代表孩子跟谁生活的问题,不代表另一方跟孩子就没有关系了。没有拿到抚养权的一方,还是要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直到孩子*及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而且,没有拿到抚养权的另一方还有探望权,定期探望子女,而且这个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除非是非常极端的情况,那时由*裁定人身保护,这时候对方就不能探望了。
至于抚养费数额,看实际需要、父母的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如果父母有钱,任性,一下子给个几百上千万什么的,那肯定也是可以的。
但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父母的月总收入的20%到30%之间确定,如果要承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比例稍高,但一般不会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话,那就按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
还有些情况,比如夫妻离婚,双方约定,一方不要另一方的抚养费,但是另一方也永远不要来探望子女。
这种约定很明显是无效的。
首先,不让另一方来探望子女肯定是违法的,无效。
其次,不要对方给抚养费,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的,如果你比较有钱的话。但是如果你自己没钱,负担不起,却又逞能不要对方的抚养费,这肯定不行!你能苦,孩子不能苦不是?这时候*还是会判决对方要给付抚养费。
当然,*判决了抚养权并非就是永远不变,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还是可以随时变更的,如果出现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或者孩子十岁之后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这时候还是可以协商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
3到10岁,应该优先给母亲。母亲不能承担再根据能力定。
生孩子是女性事业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的高危期。过哺乳期后,女性为照顾小孩很难事业上优于老公,甚至失业,如果以条件优势判,则等于直接判给男方了,这明显不尊重女性意愿,也没保护到女性。
且男性得到抚养权,无非是得到财产多分的权,但孩子很少有男性亲自带的,更多是扔给父母,或者后任老婆。对小孩的成长并不利。
现今生活压力大,同老公打拼或者自己提升自己的优质剩女,多是大龄,生孩后事业必然受阻,失业,离婚,失孩子都成为可能,风险太高。于是单的不想恋,恋的不想婚,婚的不想生。于是彩礼越来越高,于是婚前要挣产权,于是关系都变得算计了。这是不好的社会现象。
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保护,她们只能选择自己保护自己。最直接就是不生,去活自己的精彩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