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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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22:01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法的概念因为学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是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而在法实证主义者中,区分法的概念有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非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法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法律体系
1、民商法,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法律法规;
2、行*,包括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采购法以及治安处罚法等特别行*律法规;
3、刑法,包括现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