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还带手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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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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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9 04:39
拘留一般应当带手铐。重刑犯使用脚镣。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1、经*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2、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3、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4、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1、哄闹、打架斗殴的;
2、殴打、欺侮他人的;
3、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4、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5、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