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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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7:54
摘要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就有权居住。若房屋所有权是婚前财产或者是亲属赠与归男方所有,男方有权决定女方是否中以入住。否则,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双方都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1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有权享有男方的房子居住权吗?您好您的问题收到了 由我们的百度律师为您解答 很高兴为您服务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就有权居住。若房屋所有权是婚前财产或者是亲属赠与归男方所有,男方有权决定女方是否中以入住。否则,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双方都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房子拆迁,有租房过渡费,去年妻子病故,其租房补贴停发,今年再娶,原有的租房补贴不恢复。我想知道,现在的妻子嫁给我,有居住权吗,其租房补贴是否应该恢复,您好 您还有什么疑问吗有居住权的您好 您还有什么疑问吗感谢您的咨询,祝你生活愉快,欢迎下次咨询。有居住权,就应该给我现在的妻子补贴过渡费,拆迁办却说,妻子户口不在,派出所说没有房子无法签户口,拆迁协议上没有现在妻子的名字,所以不给补贴,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1、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2、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海门港新区管委会128拆迁办公室的领导,你们好,通过12345平台转来的回复,我已经拜读,我仔细学习了海港管发(2017)年40号文件,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其解释的是,按照不同年龄的分级生活综合补助,40.60,80元人.月不等,以及婚迁,生育后生活综合补助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对拆迁过渡租房费的解释,而我诉求的是妻子的过渡租房费。我仔细翻阅与新区签订的协议,协议是以袁心户(家庭)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规定乙方家庭认可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为2人,前妻病故,我诉求的是现在妻子的过渡租房费,是协议认可的2人范围内,没有增加人数,查阅协议签署的依据--海港管发(2017)40号文件中,有关过渡费的条款中,并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中途病故,其过渡费增减有任何约定。可以说剥夺袁心家庭户一半过渡租房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我觉得对待此问题应该用理性分析对待,首先居住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房子被拆迁*贴补过渡租房费,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合法体现,袁心的前妻和现在的妻子都是中国公民,都应该享受这份权益,前妻嫁给袁心时和袁心住一起,享受租房补贴,现在的妻子嫁给袁心也要和袁心住一起,这个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没有租房补贴,这个事道理上说不过去,良心上也说不过去,难道让她住娘家,两地分居。而你们一味纠结:说我现在的妻子户口不在我处,协议上没有现在的妻子的名字,不给过渡租房费,其实就是剥夺我现任妻子一个中国公民的居住权。退一步说,如果因为前妻病故后,再娶后,就剥夺袁心家庭户的应该得到的租房过渡费一半的权利,按此推理,等期房到手,袁心家庭户也只能拿一半的住房面积,原本属于前妻的面积,因为人走了,不能来住,也要剥夺!您好 您还有什么疑问吗妻子嫁给我,就应该有权居住我的房子包括过渡房是的能指点一下我的诉求,。谢谢我认为您的说法是对的您好 您还有什么疑问吗感谢您的咨询,祝你生活愉快,欢迎下次咨询。上面的一大段话,你看过了,没有毛病吧,我觉得您有点钻空子 我们这边一共七条 你一条打了多少文字 我认为我们的解答就到这里了感谢您的咨询,祝你生活愉快,欢迎下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