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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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2:05
摘要本院查明:世纪阳光公司于2000年6月27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五通社区凤头社38号厂房之一,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世纪阳光公司因与京展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被京展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福清市人民*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4)融民初字第6122号民事判决,判令世纪阳光公司偿还京展公司货款963054.57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世纪阳光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京展公司向福清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福清市人民*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融执字第1714-1号执行裁定书,以京展公司未提供财产证据及线索、世纪阳光公司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世纪阳光公司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等亦有多起执行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湖执行字第501-1号、(2015)湖执行字第1204-1号、(2014)溧执字第801号等,上述案件中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世纪阳光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申请人京展公司经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对世纪阳光公司负有债权,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世纪阳光公司因拖欠大量到期债务,经人民*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福州京展商贸有限公司对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3-30厦门世纪阳光倒闭原因?本院查明:世纪阳光公司于2000年6月27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五通社区凤头社38号厂房之一,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世纪阳光公司因与京展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被京展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福清市人民*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4)融民初字第6122号民事判决,判令世纪阳光公司偿还京展公司货款963054.57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世纪阳光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京展公司向福清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福清市人民*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融执字第1714-1号执行裁定书,以京展公司未提供财产证据及线索、世纪阳光公司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世纪阳光公司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等亦有多起执行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湖执行字第501-1号、(2015)湖执行字第1204-1号、(2014)溧执字第801号等,上述案件中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世纪阳光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申请人京展公司经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对世纪阳光公司负有债权,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世纪阳光公司因拖欠大量到期债务,经人民*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福州京展商贸有限公司对厦门世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