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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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6:16
专利审查员经常用“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否定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通常无需举证。与“公知常识”的区别是:公知常识一般人都知道,“中惯用手段”则是本邻域人知道。公知常识及可以评价创造性,也可以评价新颖性,但评价新颖性时需要具体比较,而惯用技术手段否定创造性时就是一句话而不进行具体比较。追问公知常识评价新颖性是依附于审查指南的哪一条规定?惯用手段简单置换评价新颖性要具体比较,评价创造性不进行具体比较是什么意思,比较的动作是谁在做?追答1、《专利法》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就包含了“公知常识”。
2、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对比文件,就必须进行具体的比较,看是否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不存在区别特征直接判定没有创造性;如果存在区别特征,要看是否存在启示作用,无需创造性劳动所得;如果上述都不存在,还看是否能够带来有益效果,如果不能带来有益效果,还认定不具有创造性。但在使用“惯用技术手段”否定创造性时,很多情况下审查员就这么一句话就给创造性否定了,虽然十分不合理,但对于审查员来说却非常省事。本人认为,审查员应该赋有举证责任,但很遗憾,通常都不举证,因此,不做具体评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6:16
公知常识不能评价新颖性,只能评价创造性追问那它与惯用手段的简单置换有什么区别?追答通过公知常识还是需要想一想的,也就是所说的“容易想到”,比简单置换更难一些罢了,但也是专利局常用的否定创造性的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6:17
估计你是遇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了,现在实用新型严查,遇到了很难授权了,节哀.....